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4 15:06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
第
19
号,
2001
年
12
月
20
日发布,
2002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
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
实行出口招标的机电产品目录,并负责对相关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进行管理、
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属于招标的机电产品,
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出口企业依据本办法,
通过自主投标可无偿取
得和使用相应机电产品出口数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在相关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
招标委员会)
领导下进行。
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有关司局、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
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资协会)的
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主管司局负责人担任。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
负责出口招标的日常工作。
招标办公室设在机电商
会有关分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成员若干人,招标办公室主任由机电商会有
关分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审定招标工作方案;
(二)
审定、发布招标工作的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三)
根据招标商品的出口情况和国际市场需求,确定出口招标的市场范
围和招标总量;
(四)
负责开标、评标工作,审定招标办公室对投标材料的初审意见,确
定中标单位及中标数量,公布中标结果;
(五)
审批中标数量的转受让事宜;
(六)
领导招标办公室工作,研究解决出口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的职责:
(一)
调查研究招标商品市场情况,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会议纪要、公告
等文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
印制、发放招标商品的各类文件、材料;
(三)
负责开标、评标的准备工作,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四)
根据海关统计数据确定投标企业出口业绩,
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
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五)
监督、检查中标企业对中标数量的使用和对招标规定的执行;
(六)
办理中标数量的转受让事宜;
(七)
招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招标事务。
第三章
投标
第八条
每次招标前二十个工作日,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
告招标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
(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二)
具有外贸出口经营资格;
(三)
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
第十条
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规格进行投标,投
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业协议价。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填报投标材料。
第十二条
每家企业限投标书一份,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
截标日前送达招标办公室。
投标材料包括:
(一)
投标申请书;
(二)
投标保证书;
(三)
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四)
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或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七)
招标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材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标,招标办公室对标书进行初评。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企业规模经营,招标委员会可设定企业最低出口业绩,
对达不到最低出口业绩的企业不予授标。
第十六条
招标办公室根据以下招标公式计算出企业的中标数量。
(一)
确定中标企业在招标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A”:
A=
该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
/
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值
(二)
确定全国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出口价格“B”和中标企业单位招标商品
平均出口价格“C”:
B=
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值
/
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量
C
=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
/
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量
(三)
确定该中标企业中标数量“Q”:
Q=
招标总量
XAXC/B
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
在对具体招标商品进行招标时,
对上述公
式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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